2015-09-07 11:16:02 来源: 本站
执行案号:
|
(2015)芒执字第00236号
|
被执行人:
|
罗春
|
性别:
|
女
|
年龄:
|
29
|
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530113198612140344
|
立案时间:
|
2015-09-06
|
执行法院:
|
芒市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芒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罗春、赵仁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陶龙英欠款人民币156000元。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0元,原告陶龙英已预交,由原告陶龙英承担人民币340元,由被告罗春、赵仁杰承担人民币32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技术支持: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