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07 11:15:41 来源: 本站
执行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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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芒执字第0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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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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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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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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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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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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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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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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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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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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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10319821013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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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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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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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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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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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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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芒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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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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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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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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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告段其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被告王桂仙、许菊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段其华承担,限被告段其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日交至本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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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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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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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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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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